我們知道,為了維護我國空中無線電波的正常傳播秩序,無線電發射設備在我國的設置和使用,是必須經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設備型號核準許可,核發其核準證書和核準代碼的,否則是不可設置和使用的。這是國家法規確立的一項無線電管理的重要制度。然而,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展及其應用的創新,可將無線電發射設備小型化,作為模塊鑲嵌在其它應用場景的設備中,為這些應用場景設備提供無線連接功能。這些應用場景設備通常包括信息技術類設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和家用電器類設備(如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子琴等)等。模塊化的小型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支撐技術通常包括如藍牙、Wi-Fi、eMTC等技術。依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規定,模塊化的小型無線電發射設備也納入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管理,此時它們統稱為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根據其使用功能,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可分為“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和“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兩種類型,其含義詳見下表0的描述。下述介紹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相關型號核準的管理文件之規定要求。
表 0: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類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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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信部無 [2014] 1號文件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3月6日印發了《關于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 [2014] 1號),其專門規范可嵌入到非無線電發射設備(如信息技術設備、家用電器設備等)及其外圍、輔助設備中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型號核準管理要求。此時需要辦理模塊型號核準的應提交的資料詳見下表1-0的規定。
表 1-0:辦理模塊型號核準應提交的資料
1、關于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其一,對于“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需單獨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以下簡稱“型號核準”)。若符合相關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則發放型號核準證書,型號核準代碼需標注在該模塊的醒目位置。模塊生產商須在模塊的技術手冊中明確其使用條件和詳細配置,并對模塊最終使用時技術特性是否符合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負責。
其二,對于嵌入了“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的設備,應在設備標簽或說明書中標明如下信息:
本設備包含型號核準代碼(分別)為:CMIIT ID:XXXXYYZZZZ,...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注意,“CMIIT ID:XXXXYYZZZZ”為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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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其一,對于“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可以單獨進行型號核準。若符合相關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則發放型號核準證書,其型號核準代碼后加“(M)”標識。模塊生產商須在模塊的技術手冊中明確其使用條件和詳細配置,并明確聲明“模塊通過型號核準并不代表嵌入或使用該模塊的最終設備符合相關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最終設備廠商須對產品的技術特性是否符合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負責”。
其二,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的設備(如計算機、數碼產品、家用電器等),須進行型號核準。若該類模塊已通過型號核準,最終設備型號核準時僅需對與輻射特性相關的參數(具體依照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或標準執行)進行測試。設備取得型號核準證書(證書明確標識其嵌入的所有“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核準代碼)后,型號核準代碼需標注在該設備的醒目位置。
其三,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設備,在增加或更換(不包括減少)“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時,需重新進行型號核準報備。設備在通過必要的型號核準檢測后(具體依照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或標準執行),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型號核準報備申請,在報備申請獲得批準后,設備證書中的所有嵌入模塊的核準代碼信息將被更新,設備的型號核準證仍使用原核準代碼。
其四,對于使用相同的“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同系列產品(如計算機類產品、打印機類產品),可以將不同型號產品合并申請型號核準證書,申請批準后,將發放一張證書。
3、關于同時嵌入兩種類型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的設備
對于同時嵌入“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和“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的設備,該設備需要進行型號核準。對于其中已取得型號核準證的“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免予測試。
二、工信部2019年第39號公告的要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10月12日發布了《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若干事項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39號),旨在切實解決企業在辦理型號核準申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回應企業期盼,對無線電發射設備模塊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了細化,優化和簡化了流程,以方便企業申請和辦理,解決企業在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申請辦理過程中的同系列產品合并申請以及如何界定產品范圍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注意:該公告還包括了進一步明確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獲證后的允許變更范圍及申請程序。公告關于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相關惠企措施包括:
1、明確了“信息技術設備和家用電器設備”產品名錄
上述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 [2014] 1號)中明確的嵌入“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類設備和家用電器類設備”,具體適用名錄詳見下表2-1。該產品名錄是在充分考慮目前無線電技術在信息技術及家電領域應用的現狀,及與相關產品準入許可或認證相銜接的基礎上確定的,以方便企業按照系列型號申請型號核準。
表 2-1:嵌入“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設備和家用電器設備”產品名錄
2、明確了“同系列產品”的界定原則及相關要求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 [2014] 1號)要求合并申請同系列產品證書的,申請人應提交同一系列產品型號命名規則和差異化聲明,以及產品射頻參數一致的承諾書。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同系列產品中的一個具體型號樣品委托型號核準測試,測試合格的對該系列產品合并核發一張型號核準證,并在證書中標明同系列產品的型號命名規則,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及型號核準代碼信息。其同系列產品的界定必須同時具備下表2-2所述的三條原則。
表 2-2:“同系列產品”的界定原則
可以合并申請型號核準證書的同系列產品是指嵌入了無線局域網(含藍牙)、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類設備和家用電器類設備”同系列產品。該定義的目的,以進一步減少企業產品的型號核準數量,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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