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是我國無線電管理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一項許可管理。我們知道,無線電管理機制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管理、無線電業務管理和無線電電臺管理等,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是無線電臺管理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當然,無線電臺管理的內容還包括電臺執照許可管理、設備發射射頻技術指標管理、設備的銷售(研制、生產、進口等)備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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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無線電臺管理的因由
這是因為無線電發射設備是產生空中無線電波的源頭,無線電發射設備發射的射頻信號一定要受到相關發射約束(包括技術上的和管理上的),否則,可能會對其它無線電通信業務或系統帶來無線電干擾,嚴重時可導致其干擾這些系統無法通信。為了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確保我國空間電磁安全,應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無線電管理機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就是該機制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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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工作內容
依據我國相關法規和規章,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工作內容可簡述為:在我國境內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向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設備型號核準;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程序;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方式或自檢自證方式開展設備技術檢測;審核和技術檢驗合格后發放證書和代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布;核準代碼應在設備的相關位置標注。取得型號核準證書和核準代碼的設備方能在我國設置和使用。
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法規依據及規定內容
1、行政法規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在我國發布的首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1993年9月11日)中規定了:在我國境內研制、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當時并未直接確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在2016年發布的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1993年9月11日,2016年11月11日第672號令修訂)中,其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并在《條例》第五章中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內容有更多具體規定。這是我國行政法規首次確立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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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門規章要求:《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
在2022年底工業和信息化部首次頒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7號),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這是我國行政部門規章所要求,該《規定》旨在配套落實于《條例》第四十四條建立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管理制度,細化了申請型號核準的條件、材料、許可程序以及型號核準證應當載明的內容等等,以指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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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相關管理文件及要求
1、概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前已述,1993年首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在我國境內研制、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雖未直接明確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然而,事實上,其核準的內容是包括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這可以在早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信息產業部)發布的無線電設備管理文件中看出的。如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 [1995] 15號)及原國家無委、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 [1997] 12號)、原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關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 [1999] 363號)等文件中,均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及其代碼的管理要求的,具體要求匯列于下表3-1中,以供了解。說明,我國早已實施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機制的。
表 3-1:早期無線電管理機構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文件要求
由于上述早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發文已過期,下述介紹2022年及以后國務院和工信部的相關文件及要求,這是因為:一是,國務院辦公廳在2022年9月17日印發了《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二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22年12月22日頒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7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轉型升級的加快,與之相適應,施行多年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有必要進行改革完善,以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電信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創新,培養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為此,國務院辦公廳在2022年9月17日印發了《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其中包括有完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深化改革要求,《意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提出了3項改革舉措,具體詳見下表3-2。
表 3-2:《意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提出的改革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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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信部《關于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2] 314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上述《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2年11月25日印發了《關于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2] 314號),決定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工作。我們知道,在早期,企業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時,必須要通過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設備的技術(功能和性能)指標的檢測合格。自檢自證即:企業申請辦理型號核準時,除網絡安全等特殊檢測項目外,可以采用本企業檢測報告替代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此該《通知》的內容包括:試點內容;申報條件;組織實施;工作要求;監督管理五個部分,若要詳細了解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3。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試點效果,逐步完善、推廣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制度。
附件 3-3:《關于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2] 314號)
按照《通知》安排,經企業自愿申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初審及專家評審和網上公示,于2022年12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公布2022年度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企業名單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2] 335號),確定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為2022年度自檢自證試點企業,具體詳見詳表3-3,包括企業名單及其自檢自證設備類型。
表 3-3:2022年度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的企業名單
4、工信部《關于修訂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的通知》(工信廳無 [2023] 4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根據《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修訂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并于2023年8月21日,印發了《關于修訂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的通知》(工信廳無 [2023] 47號)。與早期的相比,它優化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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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信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3] 310號)
為落實國務院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國辦發 [2022] 31號)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在2023年11月13日,專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3] 310號),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該《通知》共四部分十四條,它進一步優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程序,壓縮有關流程時間,提升了許可服務的質量。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5。
附件 3-5:《關于進一步優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3] 310號)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無線電技術新的應用,嵌入到非無線電發射設備(如信息技術設備、家用電器設備等)及其外圍、輔助設備中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得到了大量的應用。工信部對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型號核準也有相應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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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是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堅持實施的一項無線電電臺(設備)管理的基本制度,并后經國家法規確立的無線電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的許可制度。通過該制度的嚴格實行,確保了我國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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