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招標投標機制,是為合理分配招標、投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建立的管理制度。該機制是一個舶來品,我國從改革開放以后方引入該機制。1980年,國務院在《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中提出,“對一些適應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揭開了我國實施招標投標管理機制的新篇章。招標投標機制的實施,可以為我國實行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帶來極大的推動作用。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出臺《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使得招標投標機制可以首先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
為了有效地實行招標投標機制,我國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給以支撐。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自200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門法律,標志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了促進該法的具體實施,國務院于2011年12月2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于我國推進招投標制度的實施,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節約公共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那么對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后,當時的信息產業部于2000年9月22日發布了《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該部門規章規范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開始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制度的建立。2014年5月4日工信部又將該《暫行規定》修訂為正式規定,發布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我國的這些部門規章的制定實行,對于規范通信行業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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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規章的出臺沿革
1、《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
在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始實施之際,為了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招標投標活動,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當時的信息產業部開始研究制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部門規章。于是在2000年9月22日發布了《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共計七章六十五條,它結合各類通信工程的特點,重點規范了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按投資額)及其項目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環節的相關管理要求。下表2-1-1給出了《規定》的章名稱及對應的條數等基本情況。
表 2-1-1:《暫行規定》(信產部令第2號)與《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的基本情況對比
為了有效地推動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規范通信建設項目活動,貫徹實施《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8月16日,信息產業部又制定并發布了《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信部規[2001] 632號),該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實施細則》由七章六十六條五個附件所構成,對招標人自行招標能力的確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審定、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備案制度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做了具體細化的規定。并要求該《實施細則》應與《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配套使用。下表2-1-2給出了《細則》的章與附件名稱及對應的條數等基本情況。
表 2-1-2:《細則》的基本情況
2、《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
在201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后,同時結合多年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所遇到的實際問題,工信部開始著手對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暫行規定》進行修訂。于是,在2014年5月4日工信部又重新發布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原信息產業部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事實上《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信部規[2001] 632號)也同時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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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的出臺意義
工信部出臺《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意義在于: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需要。為了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出臺了該《條例》,細化和完善了招標投標相關管理制度。當時通信行業主要依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原信息產業部2號令)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信部規[2001] 632號)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上述文件均是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布前制定的,其中有關邀請招標、自行招標資格等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一致。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依法推進通信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管工作,需要制定該《辦法》。
二是完善并適應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管理的實際需要?!锻ㄐ沤ㄔO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分別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對于規范通信行業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施以后,隨著通信行業的迅猛發展,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有關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形、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庫、招標項目應具備的條件等規定已不能適應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時,集中招標、集中資格預審、招標活動的信息化管理等活動,需要通過新《辦法》予以規范。
四、《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的內容解讀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共有五章四十九條和兩個附錄所組成(其章與附錄的名稱及對應的條數等基本情況也列在表2-1-1中,可與《暫行規定》做以對比),《管理辦法》主要規定的內容可從下表4所列的7個方面去解讀;若要詳細了解該《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表 4: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解讀
附件:《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部門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得到嚴格遵守。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等主體必須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要求和條件等發布招標文件、制定評標標準、提交投標文件、開展評標。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培訓和學習,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開展好執法活動,督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參與主體落實《辦法》設定的各項制度,同時要運行和維護好管理信息平臺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做好服務工作。
《辦法》是適用于通信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門立法。除《辦法》外,招標投標活動還要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等的規定,嚴格落實國家招標投標管理制度,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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