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電信服務的質量,維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利,保證電信服務和監管工作的系統化和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當時的國家信息產業部于2005年3月13日制定并頒布了《電信服務規范》(信息產業部令第36號),并于2005年4月20日開始實施。該規范對我國電信網絡和電信業務的服務指標做出了詳細的規范。該規范是在原信息產業部《電信服務標準(試行)》(信部電[2000] 27號)基礎上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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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部令第36號《電信服務規范》共有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通用服務規范,第二部分為附錄。附錄是包括八大類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指標和通信質量指標的內容。下述主要介紹服務規范指標(服務質量指標和通信質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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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質量指標是指反映電信服務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術因素的一組參數。與人為因素有關。通信質量指標是指反映通信準確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術因素的一組參數。與電信設備、網絡技術性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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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網本地及國內長途電話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二、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表2-1: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服務質量標準
表2-2: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通信質量標準
三、因特網及其他數據通信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表3-3:X.25、DDN、幀中繼數據傳送業務的服務質量指標與通信質量指標
四、國內IP電話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五、無線尋呼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表5-1:無線尋呼業務的服務質量指標與通信質量指標
六、信息服務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表6-1:信息服務業務指標要求
七、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八、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電信服務規范指標要求
表8-1: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的服務質量指標
表8-2: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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