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TU關于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組成要求
1、關于電臺呼號的一般要求
相對于電臺而言,在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中明確規定:一切發送應能通過識別信號或其他方式加以識別。所謂電臺識別信號即即指電臺呼號。《無線電規則》詳細規定了電臺呼號,包括國際呼號序列劃分與呼號指定的概念、各種電臺呼號的組成,以及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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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業余電臺呼號的組成要求
業余無線電臺是諸多類型電臺的一種,因此,業余無線電臺也有電臺呼號要求。在《無線電規則》中,關于業余無線電臺國際呼號序列的組成樣式,ITU-R給出下述兩種二選一方案,由各成員國備選,其中有相關特別要求羅列在下表1-2中:
表 1-2:關于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組成的特別要求
方案一:一個字符(假定為字母B、F、G、I、K、M、N、R或W)和一位數字(0和1除外),后跟一組不超過四個的字符,最后一位應為字母。或者:
方案二:兩個字符和一位數字(0和1除外),后跟一組不超過四個的字符,最后一位應為字母。對于該方案呼號組成,有其特殊要求具體詳見表1-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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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關于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組成要求
依據上述ITU的《無線電規則》的方案要求,我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使用的是第一種方案。但在具體使用上經歷了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沿革,下述對于信息產業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的使用情況予以介紹之,以供了解。
1、《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信部無 [2007] 223號)的要求
信息產業部曾于2007年4月27日出臺了“關于發布《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的通知”(信部無 [2007] 223號),編制制定了《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在該《辦法》中對于我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構成給出了下述規定。若要詳細了解信息產業部該《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具體內容要求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信部無 [2007] 223號)
供愛好者日常訓練、試驗、交流等活動使用的業余電臺呼號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代表國家的字母前綴,由“B”表示(注:這是由《無線電規則》分配給我國呼號的國際標識);第二部分為電臺性質或操作等級代號,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體表示方法詳見下表2-1-1;第三部分為我國業余電臺分區(衛星業余業務列在第一區),即電臺所處分區的分區號,由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具體分區表示方法詳見下表2-1-2;第四部分為后綴,以區分不同的業余電臺。收信臺后綴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數字表示,聯絡臺及其它發信臺后綴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數字的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為英文字母,具體表示方法詳見下表2-1-3。
表 2-1-1:業余電臺性質或操作等級代號一覽表
表 2-1-2:業余電臺分區表
表 2-1-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余電臺呼號后綴分配表(信產部)
2、《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的要求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12月5日制定并發布的《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的附錄3《業余無線電臺呼號說明》中,同樣給出了我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構成要求,與信息產業部《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中要求基本雷同,同樣由相應的四部分組成,但,第一部分(國家呼號前綴為字母B)、三部分(電臺分區)是完全相同的,而第二、四部分在字符的具體使用和分配上有所變化。
第二部分在此稱為電臺種類,仍然是用1為字母表示,具體使用情況詳見下表2-2-1,具體與表2-1-1相比變化是較大的。第四部分仍然為用以區分不同業余無線電臺的呼號后綴,由不超過四位的字母或者字母和數字的組合表示,其中最后一位應為字母,具體詳見下表 2-2-2,但具體與表2-1-3相比其分配要求由較大的變化。
表 2-2-1:電臺種類的字母表示法
表 2-2-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余電臺呼號后綴分配表(工信部)
由表 2-2-1和2-2-2中的內容要求知,事實上,工信部關于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組成在使用上,是對信息產業部的相應要求的簡化。
3、《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67號)的要求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2024年1月18日發布的修訂版《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67號)的附件2《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編制和核發要求》中,其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組成要求,是對《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的相應要求進行了修訂,即呼號的組成部分完全相同,僅是對第二、四部分在字符的具體使用和分配上有所調整,具體匯總在下表2-3中。因此,我國現行的業余無線電臺呼號構成要求應以此為準。
表 2-3:《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67號)對我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構成的要求
欲詳細了解《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三、我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管理要求
1、《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信部無 [2007] 223號)的要求
為了加強對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使用,保障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2007年4月,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制定并發布了《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信部無 [2007] 223號)。
該《辦法》要求:業余電臺呼號是識別業余電臺的重要標志。所有業余電臺發信臺,均應持有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業余電臺呼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業余電臺呼號的申請、分配、指配、使用、撤銷等相關管理,應當遵守該《辦法》。業余電臺呼號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統一規劃和分配,并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指配。該《辦法》為當時的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起到了跟打的促進作用。
2、《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67號)
為了加強對我國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業余無線電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12月5日制定并發布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以強化對我國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包括其呼號管理,以配套落實我國首部《無線電管理條例》中所建立的業余無線電臺的相關管理制度。在該《辦法》中,有專門的第四章《業余無線電臺呼號》規定了我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有關編制、分配、申請、指配、使用、變更、撤銷、失效等事宜的管理要求。
然而,隨著2016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的發布實施,以及我國業余無線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工信部隨之對《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于2024年1月18日公布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并代替了原《辦法》。該《辦法》中將原《辦法》中的《業余無線電臺呼號》一章取消了,其內容分布到了新修訂《辦法》之中,下表3-2匯總了新版《辦法》中相關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要求的內容。
表 2-2:新版《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相關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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