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用途的廣泛性,因此其設備的工作頻率涉及到眾多頻段,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顯著特點就是與其它無線電業(yè)務設備(電臺)可能共用頻率,在共頻使用時,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不得對其它無線電業(yè)務設備造成干擾,一旦有干擾產生,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它無線電業(yè)務設備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造成干擾時不受保護,這就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客觀環(huán)境和管理要求,因此,各類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研制生產和使用時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其工作頻率的指配和射頻指標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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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頻率的指配
我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guī)定》,考慮到我國各類無線電業(yè)務工作頻率的使用情況,結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特點和管理要求,對屬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范疇的各類用途設備的工作頻率進行了指配。然而,根據(jù)管理的需要、技術的發(fā)展和設備使用的變化,我國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范疇,即分類目錄在不斷的調整,因此,關于國家指配給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工作頻率也有所調整。目前我國已進行了下述的三次調整。這些調整都體現(xiàn)在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歷次發(fā)布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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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部[1998] 178號文的要求
在1998年5月19日,剛成立伊始的信息產業(yè)部,就頒布了“關于發(fā)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號)。該《暫行規(guī)定》是我國第一次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系統(tǒng)性的做出了管理要求,同時在其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中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范疇的設備集中進行了工作頻率的指配。這次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劃分為十二大類實行無線電管理,其中又將“通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類”依據(jù)所指配的頻率不同進一步分為A類~E類共五小類。該《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后被“信部無[2005] 423號”文要求取代了。“信部[1998] 178號”文的十二大類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指配的頻率情況(包括頻率容限、占用帶寬等)詳見下表1-1中。
表1-1: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指配的工作頻率與頻率特性(信部[1998] 178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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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部無[2005] 423號文要求
當2005年時,為促進各種無線電業(yè)務協(xié)調、健康地發(fā)展,進一步加強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信息產業(yè)部對“信部[1998] 178號”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于9月5日又發(fā)布了《關于發(fā)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 423號)。在此次修訂中,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范疇調整為十四大類,同時又將其中的“通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類”依據(jù)所指配頻率不同進一步分為A類~G類共七小類,并對這些調整后十四大類設備的頻率進行了指配(其中有的工作頻率有所調整)。該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但后又被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的內容代替了。“信部無[2005] 423號”文的十四大類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指配的頻率情況(包括頻率容限、占用帶寬等)詳見下表1-2中。
表1-2: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指配的工作頻率與頻率特性(信部無[2005] 423號通知)
3、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要求
由于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有新的規(guī)定。為適應其要求,工信部在2019年11月28日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該公告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事實上是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 423號)的再修訂。此次,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分類再次進行了調整,劃分成了八大類,其中又將“通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類”依據(jù)所指配的頻率不同進一步分為A類~H類共八小類。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中的八大類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指配的頻率情況(包括頻率容限、占用帶寬等)詳見下表1-3中。
表1-3: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指配的工作頻率與頻率特性(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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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語
一是,上述三個表格僅為大家對比了解變化之用,目前對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指配的工作頻率應執(zhí)行表1-3中的要求。二是,即使相同類別的設備(包括通用微功率設備的A類等小類),其工作頻率也可能有所調整變化,包括其頻率特性;包括其使用用途和使用場景。因此,目前使用應以表1-3為準。三是,各類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工作頻率的使用,還應注意其使用場景的要求,這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中有嚴格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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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頻率的管理要求
1、免許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使用的工作頻率可以不需要取得許可。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 號公告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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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頻率干擾協(xié)調
由于我國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所指配的頻率可能與其它無線電業(yè)務共頻。因此,使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不得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業(yè)務電臺(站)產生有害的頻率干擾,若對其它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使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必須承受其它合法的無線電業(yè)務電臺(站)的頻率干擾,在工業(yè)、科學及醫(yī)療(ISM)應用頻段內使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還必須承受ISM 應用設備產生的射頻能量的干擾。微功率設備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不受法律保護,但可向當?shù)責o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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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頻率占用費
結合上述介紹,涉及到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工作頻率占用了大量的頻譜頻段,它們大多是使用低頻段(1GHz以下),極個別的使用了常用的ISM頻段。然而,由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免許可要求,其使用的所有工作頻率均不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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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工作頻率的使用還與其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必須要同時滿足其設備的發(fā)射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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